【金融投资报】资管税收新政“空袭”银行保本类理财或量价齐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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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银监会140号文剑指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两年后,又一封“140号文”的到来,却令资管圈迎来“重击”。

  这则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不仅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还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在市场人士看来,140号文将对银行理财中的保本性质理财产品形成利空。随着新规推出,未来保本性质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将进一步下降,而收益率亦难免随之下行。

  A  保本理财发行规模将下降

  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40号文要求对金融行业营改增试点期间的税收进行调整,第1条指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普益标准研究员认为,该项规定对银行理财中的保本性质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是利空。“此前从三类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看,非保本型产品已经成为主流,可以预计,随着新规推出,两种保本性质理财产品今后发行规模将进一步下降。但无论从产品供给(资金需求)还是产品需求(资金供给)角度看,这两种产品依然有一定的市场,问题在于银行是否有能力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投资者。”

  “该条规定实质是强调保本金融产品的贷款业务性质,区别于非保本金融产品风险共担的投资性质,而对保本金融产品征收税、对非保本免税,也符合监管层去刚兑,引导资管业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目标方向。”申万宏源分析认为,受此影响,未来银行保本理财成本将上升,收益率难免随之下行。

  B  开放式产品或受打压

  与此同时,140号文明确“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36号文’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即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

  上述普益标准研究员指出,该项新规对银行理财的影响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财产品类型上,开放式产品,尤其是现金管理类的全开放产品,可能受到一定打压。而有明确的最短持有周期的开放式产品,受影响可能会较小。其二则是银行委外业务走的都是资管工具通道,此项规定出台后会对相关资管产品设计和运作方式产生影响,产品设计估计会根据银行需求设定具体时间期限,如3月、6月、1年等,到期后产品赎回;相关运作模式也将根据时间期限而定。

  而由于实际情况中资管产品类别较多,因此,普益标准研究员认为,能否适用140号文中所指的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尚不明确。因此,这一项规定对市场的直接影响还需看后续具体操作。“如果界定标准非常严苛,不排除未来各类非保本资管产品更倾向于通过产品分红的方式来为投资者实现收益。”

  C  进一步挤压收益空间

  此外,备受资管圈关注的,则是140号文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也意味着资管产品管理人得缴纳增值税了。而由于新政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这也意味着资管产品管理人不仅未来要缴增值税,且还需要补缴过去近8个月的增值税。“该项规定明确了纳税主体,就银行理财而言,如果理财资金对接资管产品,则理财自身要缴税,而相应的资管产品也需缴税。此时需要看双方博弈,实际纳税最终由谁承担。”上述普益标准研究员表示,譬如,理财自身税收能否转嫁给理财投资者,资管产品税收又能否由产品管理人缴纳。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投资类类别及税后收益与无风险收益的差别。

  总体来看,普益标准研究员指出,对于以零售为主的、面向个人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由于投资者对收益并不是特别敏感,故预计税负由银行向终端投资者的转移会相对容易。但对于同业理财产品和银行委外投向的资管产品而言,资管机构要将税负向银行转移,则并非易事,最终更可能是双方共担,且资管机构需要负担较大比例。当然,无论哪方缴纳,其成本都会上升,将进一步挤压收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