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报告,我们分析了信保合作的金融产品信托合作业务模式,本期报告将分析第三类合作模式: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合作主要分为信托公司参股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参股信托公司两种。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参股,实现业务模式和业务空间上的互利共赢,同时也为后续其他渠道的合作开拓奠定基础。
一、信托公司参股保险公司
严监管背景下,通道业务稳步压降,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亟待转型发展的信托公司,开始加强新领域与新业务的布局。通过参股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可实现业务模式和业务空间上的双突破,利于完善其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样化的综合财富管理服务。据统计,目前共有11家信托公司持有险企股权。持股比例超过10%的信托公司有5家,占比超四成。

二、保险公司参股信托公司
相较于银行、保险等金融同业均有较为通畅的资本补充渠道,信托公司在资本补充渠道方面颇受掣肘。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要长期投资者,资金成本有较大竞争优势。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类资金,投资期限长,具备累积效果,是多家信托公司争取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信托公司具有全金融牌照和制度优势,可以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市场进行资产配置,能较好地弥补险企业务短板,入股信托公司成为其多元化布局的方向之一。据统计,保险行业内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国寿投资)、中国人保、泰康人寿(泰康资产)、长城保险、安邦保险等参(控)股了7家信托公司。

除了前述的三种合作模式外,未来信托公司还可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领域开拓合作。家族信托可实现破产保护、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目的,成为当下信托公司重要业务转型领域之一。同时,保险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的部分客户也是基于资金保值增值、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目的进行投保,与家族信托存在共通之处。信托公司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围绕客户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产品,例如信托公司可将投保人的保险金设立家族信托,根据投保人意愿予以分配使用;同时,信托公司客户设立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可按照委托人意愿,对家族信托资金以购买保险、投资、慈善等方式展开运用。此外,在服务中小企业、PPP项目、境外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等方面,双方都有着广阔的合作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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