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3期专栏】信托业务转型研究系列——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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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得到官方正名。业界普遍认为在资管新规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以及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快速增加且其财富管理需求逐渐觉醒的背景下,家族信托将迎来巨大的发展。然而,事实上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问题。

  1、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

  信托财产所有权是根本性的问题。家族信托得以实现财产隔离、合法避税等功能,均依托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转移。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法条中用“委托给”,而非国外信托法中常见的“转让”,两者之间相去甚远,最大的区别即在于“转让”意味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委托”则是一种模糊的界定。这种模糊的界定使得家族信托核心的财产隔离和合法避税功能存在不确定性,给家族信托产品在操作当中带来巨大困难。

  2、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财产是建立信托法律关系的前提,直接影响信托的设立和运行。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一旦信托关系建立,信托财产的转移交付登记的处理方式是灵活多变的。而在我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中,“一物一权制”强制要求股权、不动产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

  2017年8月30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就落实《信托法》第10条规定提出了具体措施。但是《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多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信托类型前提,对于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尚不确定时,如何进行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息的具体类别和范围、不同类型信托是否适用不同公示规则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难以解决家族信托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信托财产登记及过户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在海外被广泛应用的非货币资产难以成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核心资产,是我国家族信托财产仍以货币资产为主的主要原因。然而,非货币资产是高净值客户家族财富的主要形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3、家族信托税收法规不健全

  合法避税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作用之一。目前,我国《信托法》、《税法》都没有对信托的税收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家族信托税收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税收制度别无二致,并没有根据家族信托的特点,针对性的制定税收制度。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家族信托当事人往往面临重复征税。

  在家族信托设立之时,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由于《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转移过程是否为财产转让,税务机关出于谨慎,防止纳税人钻空子,往往会按照财产转让来进行征税。如股权的转让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房产的转让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在家族信托财产清算之时,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转向委托人,同样将面临相关征税。

  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家族信托被重复征税,不仅使得家族信托本身的避税功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大大增加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同时也降低潜在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阻碍家族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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