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5期专栏】地方AMC将迎统一监管,不良资产业务发展有望迈入新台阶

分享:

  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深水区,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银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16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131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在不良资产供给不断增加、市场准入松绑的背景下,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形成包括53家拥有不良资产管理牌照的地方AMC在内的“4+2+N+银行系”的多元市场格局。其中,地方AMC是继四大之后的市场主要参与者,是经济下行期盘活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出清的重要机构。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监管,各地方AMC的经营水平参差不齐,整个行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中。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征求意见工作,《通知》对地方AMC的机构性质、经营范围、融资渠道、负面清单和监管主体等作了进一步规范,未来,地方AMC或将迎统一监管,不良资产业务发展有望迈入新台阶。

  界定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行业地位得以巩固。《通知》将地方AMC界定为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地方AMC可以从事业务包括本地区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基于不良资产业务开展的追加投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持股或追加投资等九项业务。地方AMC定位逐渐明晰,行业地位得以巩固。

  机构间合作加强,融资渠道更通畅。与四大资管公司相比,地方AMC融资呈现“融资期限短、成本高、渠道少”三大特点,融资渠道不畅一直是掣肘地方AMC发展的一大因素。此次《通知》明确了对地方AMC开展多元化融资的鼓励支持态度,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AMC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收购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鼓励开发专项贷款产品或资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地方AMC在资金、资产等业务方面的合作;支持地方AMC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以基金投资的方式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其他业务;鼓励地方AMC增资扩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AMC利用银行贷款、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融资。

  负面清单管理促进公司治理更规范,风控体系更完备。此次《通知》明确了六项负面清单,其中要求地方AMC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要公允定价,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不得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员利益输送,不得暴力或非法手段清收等。负面清单管理下,地方AMC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相应内控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以及风控制度,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健全规范。

  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发展更规范。《通知》表示,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AMC监管规则,指导省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地方AMC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地方AMC机构监管,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各级监管分工明确,防止监管真空,有助于行业规范发展。

  此前曾有部分省级地方政府拟定了针对本地区地方AMC的监管办法,不过,成体系的、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一直未出台。此次统一监管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稳健有序发展,有助于降低社会及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压力,在去杠杆、防风险等方面发挥更多积极作用。统一监管环境下,地方AMC发展有望迈入新台阶。

欲获取报告全文,请联系我们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