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文件落地,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进入全新发展阶段。结合当前监管环境和自身投资管理能力,转型过渡期银行主动发力“类货基”的现金管理型产品,寻求市场突破口。相较于货币基金,银行现金管理型产品主要具有以下优势:
投资端限制小
近几年货币基金高速发展导致个别产品规模过大,从而扩大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因此,货基流动性风险越来越受到监管层重视。2016年货基管理办法,对货基投资范围、组合平均久期、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及组合流动性资产比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货基流动性新规对货币基金的受限资产占比、高等级信用债持仓占比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且将平均剩余期限、高流动性资产占比与投资者集中度挂钩,使得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资产流动性和投资者集中度等受到了严格限制。
而对比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现金管理型产品的投资限制则要少得多,现金管理型产品投资与其他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无显著差别;更广泛的投资范围和更加灵活的投资操作,也为银行现金管理型产品做高收益提供更多可管理运作空间,增强产品竞争力。
流动性更强
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货币基金互联网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对“T+0赎回提现”业务的提现金额上限、垫支方和宣传推介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具体而言,意见规定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 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另外,规定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余均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 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但由于此前T+0赎回提现的增值服务,已经培养出投资者使用习惯,外加投资购买货基或现金管理型产品的客户均具有较高流动性需求,银行现金管理型产品的无限额赎回提现T+0业务,将对目标客户产生强劲吸引力。
净值波动小
虽然目前监管并未明确禁止货币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但对摊余成本法估值形式的货币基金规模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而银行现金类理财产品在过渡期是被豁免的产品,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降低了产品净值波动,更容易被广大中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所接受,利于银行开展产品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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