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6期专栏】理财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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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已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正式出台,此轮资管行业监管改革打破了旧有的行业游戏规则,将带来整个资管行业的颠覆性变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上述新规的重要落实措施,已于10月中下旬公开征求意见。理财子公司设立后如何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下称“PE投资”)业务,实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理财子公司运营时需要考虑清楚的重要问题。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虽然都是以信用为基础,但对信用关注的侧重点差别较大,间接融资看重资产抵押和强信用担保,直接融资则更看重未来发展空间和现金回流。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仅是风控理念的融会贯通,更重要的是有现实的业务“抓手”。

如何寻找市场机会或“潜在抓手”?一方面,理财子公司可深入投资交易的环节,系统挖掘交易确定性高、融资期限较短的过桥业务,并与后续的间接融资服务形成协同。PE投资首先是判断,然后是交易,之后是投管,最后是退出。目前银行参与PE投资业务,更多是以间接融资参与投后和退出。其实,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伴随股权和物权的转移,有大量的以股权和物权为基础的中短期过桥性融资需求。比如,在商业房地产收购领域,成熟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收购时需要并购贷款,若从表内融资,由于国内并购贷款的期限最长只有7年,未来现金流难以覆盖。同时,商业房地产的并购贷款对整个交易而言其实就是过桥性质,收购完成后需要替换成经营性物业贷款。类似这样的过桥需求有底层资产和现实现金流的支撑,风险边际可控性高,还可以带动后续间接融资业务。因此深入挖掘交易环节的中短期融资需求,是一个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可选项。

另一方面,理财子公司可深入上市公司并购投资环节挖掘直接投资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周期相对较短,退出渠道较为清晰,理财子公司可开发分级产品作为优先级参与其中的投资。同时,结合银行间接融资的长处,通过对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梳理,充分利用现在刚刚通过的公司减资新政,为直接融资份额按计划退出提供保障。

最后,资管子公司可设立母基金(FOF)投资历史业绩优秀的PE机构。FOF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非系统性投资风险。鉴于PE投资call款制的特点,理财子公司的FOF可以做成混合基金的形式,FOF融资一步到位,为保持流动性平常可以投资合规的流动性较好的标准化产品,PE机构call款时再放款投资。同时,考虑到久期和期限匹配的要求,母基金期限不宜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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