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耿旭静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
据介绍,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对“理财新规”
部分进行了调整
银保监会表示,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做了规定。
理财子公司的最低
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比如,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上,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上,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上,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强化投资者保护。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cxcp@cb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 应理财新规要求,近期银行理财产品发生了不少变化,一方面部分产品将投资门槛从5万元降至1万元,另一方面,预期收益率型的产品在减少,对年化收益率的表述更多的用上了“业绩比较基准”或“7日年化收益率”等字眼。理财分析师提醒,“业绩比较基准”等指标只是产品收益的相对参照,并不构成银行对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投资者谢小姐告诉记者,前几天手头有一笔资金闲置,于是就跟往常一样,在手机银行上买了一款5.05%的一年期封闭式理财产品,后来仔细一看,以往显示的“预期收益率”变成了“业绩比较基准”。
对此,谢小姐一头雾水:“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意思?这款产品还能达到5.05%的收益率吗?“以前购买的预期收益率产品,都是能达到预期收益率的。”谢小姐颇担心达不到标示的收益率。
记者随后走访了多家银行,发现理财产品使用“业绩比较基准”说法的银行并不少。
“业绩比较基准”是什么意思呢?
融360理财分析师杨慧敏介绍说,业绩比较基准是一个相对的收益率概念,仅作为一个收益率的参考值。即最终的收益率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个业绩比较基准,这取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财富管理能力。
普益标准研究员余新月也表示,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产品业绩相对回报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比较产品实际收益率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可以对产品的表现加以衡量,同时反映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同的理财产品因投资范围、风格特征、资产配置比例等因素,会有相对应的不同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