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5期专栏】银行理财子公司打通股票投资路径:A股将迎“新”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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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分析指出,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分析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专家表示,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获准直接投资股市,A股将迎来银行系长期资金,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并带动其他资金进入股市。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征求意见稿显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此外,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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