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权机制逐步完善,国内银行的股权质押业务发展很快,从贷款发展到各类通道业务,比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质押物从上市公司股票发展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相对于业务量和业务品种的发展,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却是非常粗放、简单的。
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质押股票的目的,与该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无关,主要用于自身的经营。风险评估的重点与一般的抵质押贷款无异。
大股东以所持公司股票作质押,情况比较复杂,因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如果大股东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本身融资,由于公司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其经营状况,若经营不好,不仅第一还款来源有风险,作为质押物的股票价值也会受影响,即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与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是同步的。此时的贷款,应作为信用贷款来评估,必须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现实中,还有上市公司用自身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的情况,这样的融资应视同信用贷款。而上市公司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做质押,与用自己的物业做抵押、用自己的存款做质押也是有区别的。上市公司所持有物业的公允价值或存款价值,不会因为公司本身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是真正的抵质押物。而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会因其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风险与上市公司本身的风险是一致的,所以,作为质押物是不完全的。
股票质押中,另一问题是质押股票有流通股、非流通股。虽然是同一只股票,由于性质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不同,不应同等对待。在质押方式上,还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之分。由于两种方式质押物的处置程序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也不能同等对待。近些年,在股票质押贷款以外,还创新了其他一些股权质押业务。
回顾这些年股权质押业务的创新,开拓了更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很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但还需更清楚地认识到不同质押股权的特点和风险。在具体业务中,有意无意的混淆这些不同、忽视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以对发行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代替对实际融资人和融资用途的风险评估、业务结构各环节的法律安排不严谨、对第一还款来源的约定语焉不详、对质押物处置约定模糊不清等现象多有存在。最近监管机构对股票质押的几个总量比例有了规定。但金融机构在做具体业务时,更加详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还是付诸阙如。
为了更好地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应根据不同质押物、质押方式和业务结构,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不同的风险评估标准。这样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还是由监管机构作为政策来制定,这是当前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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