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期专栏】互联网黄金新规的信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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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就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理财产品进行规范,强调互联网机构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黄金理财产品,只能代销持牌机构的黄金产品。从核心要求看,《意见稿》与《互联网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可看作是互联网资管新规在黄金理财领域的延伸。而就特定的互联网黄金理财产品,如何判断其是否合规,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业务是否受新规管辖。《意见稿》第二条给出了黄金产品的界定,主要指非实物黄金投资和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投资。在这个意义上,除了金店的金条和金饰买卖外,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期货黄金、黄金T+D产品、银行的纸黄金、基金公司的黄金ETF、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各类线上黄金理财产品,都属于《意见稿》界定的黄金产品。

第二,是否具备发行黄金产品的资质。第二条明确指出,只有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基金公司等持牌机构)和黄金交易场所(指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交易所)有资格提供黄金产品,其他的机构只能申请代销资质。所以,对绝大多数提供黄金产品的互联网平台而言,若涉及到产品发行,便有违规的嫌疑了。

第三,代销本身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黄金产品代销资质,监管机构提了基础门槛,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之后的事情就交给持牌金融机构来审核,整体门槛不算高。对于代销规范,《意见稿》也给了明确的要求,“互联网机构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意味着,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除此之外的服务,都存在合规的嫌疑,要么涉嫌违规代销,要么涉嫌违规发行黄金产品。

黄金价格高度透明和标准化,所有锚定黄金价格的理财产品,收益率都大同小异,也导致市面上的黄金理财产品高度同质化。这也意味着,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只要还坚持与黄金价格挂钩的产品设计原则,黄金理财产品就没有太大的创新空间。于是,主流的选择便是代销持牌机构的黄金产品。除了个别的平台之外,大多数互联网平台的黄金产品,都是把黄金ETF搬上互联网,本质上属于基金产品。真正引起关注的,可能是那些“发行”黄金理财产品的行为。对一些互联网平台而言,不满足于持牌机构发行的高度同质化的黄金理财产品,开始另辟蹊径。

为了实现收益率上的差异化,这类产品多与黄金价格弱相关,一些平台打起了实物黄金的主意,或抵押、或租赁、或实物交割,并以此设计不同的收益规则,体现出差异化与市场吸引力。无论收益与什么挂钩,始终是一种理财产品,要受到互联网资管新规的制约:即互联网平台只有代销权,没有产品创设和发行权。黄金理财自然也不例外,否则受互联网资管新规约束的平台,纷纷创设各类黄金理财产品规避监管,政策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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