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8期专栏】大额风险暴露新规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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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发文。此次监管指标主要是三个: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那么,为什么要推出大额风险暴露?原因如下:一是为了避免信贷过于集中。我国银行授信的时候出于风险、中间业务往来、关系维护等各方面的考虑,容易向大国企、央企等企业倾斜,导致信贷资源分布过于集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较大。二是避免多层嵌套。虽然银行授信也是相关监管指标限制,而且对于一些明显限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城投等银行也存在监管规定,在层层同业的渠道中,监管很难穿透,不容易识别风险。三是整治同业乱象,避免资金空转,引导同业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文件有四处不同,整体来说,较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一是删除了对同业客户的认定(原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了银行及具体实施的监管机构更大的自主权。预计实务中大部分银行与地方监管部门对同业客户的认定仍会保留,影响不大。二是明确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报告应在年初 3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将原本征求意见稿中的至少一次的频率要求准确定为每年一次。三是细化了对集团客户区分,要求“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四是给了更长的过渡期,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放松,给了银行机构更多处理存量资产的时间,有利于缓冲监管新规对市场的冲击。五是细化了匿名客户的认定。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不能穿透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资管产品或ABS,要求银行统一计入“匿名客户”,视为非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上限为一级资本净额的15%。计算时,这些资管产品或ABS的风险暴露为银行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该项政策的发布也给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同业理财的流动性风险需要高度关注。对中小行来说,“匿名客户”额度稀缺,大概率要留给货币基金,会要求同业理财出售方提供底层清单。同业理财到期后,继续续接的摩擦成本会显著增加。其次,资本金不足的中小行做同业投资更加捉襟见肘,补充资本箭在弦上。无论是放松条款单一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还是匿名客户本身最多只能占用一级资本净额15%的约束,银行同业合作规模均会受到一级资本金的影响。对于主动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行本身就通过同业合作加强来实现投研能力的提高,但资本金约束确极大的限制了中小行开展同业合作业务的空间。对中小行来说,补充一级资本是不得不走的一步,可以预见上市中小行会有较强的意愿通过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而对非上市中小行来说,IPO诉求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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