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9期专栏】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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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扩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渠道、研究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者群体以及简化资本工具发行的审批程序等方面,支持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

业内预计政策落地后,银行资本压力将得到一定缓解,并相应疏通广义信贷的业务渠道。同时,与稍早前拨备率下调政策类似,在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本次资本工具创新政策也意在便于银行业适应监管环境变化,强化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具体来看,资本工具的发行环节将成为监管制度完善和优化的重点。在发行渠道方面,《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境内外金融市场实现工具发行,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在资本工具种类方面,本次监管层提倡的创新方向主要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而对于扩大投资主体,《意见》也提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

银行资本主要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类。其中,核心一级资本主要通过利润留存、定增等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可以通过一些资本创新工具补充。结合央行在2月底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3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发现监管层着眼扩充银行补充二级资本路径与应对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资本工具的创设和发行。

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占比较高的现状,通过资本结构管理优化资本构成,以更为合理的成本维持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为达到日益严格的国内外监管标准提供条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较常用的资本工具主要是优先股、定向增发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面对的市场更大,投资者群体的专业化程度也更高,商业银行更多发展创新型资本工具能够有效控制银行补充资本对资本市场带来的压力,避免集中发行对市场资金形成分流,考虑到今后二三年是银行业资本需求较为集中释放的阶段,监管层有必要保持市场流动性处在合理水平。此外,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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