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文中关于房产税立法的内容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该文一出,就引起广大民众的热议。一反关于征税的态度,此次大众关于征收房产税的态度是肯定及支持的。其中,绝大部分民众要么是没有住房,或是仅仅一套住房。他们期待着房产税会成为压倒房价的最后一根稻草。问题是导致高房价的原因是税费吗?无论是中国房价上涨的逻辑,还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高房价规律来看,影响房价最大因素是供求因素以及房地产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土地政策,而非税收政策。在政策刺激房地产,以及房地产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下,1%到3%的房产税对于高净值人士和炒房者而言,基本是微不足道。
从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使之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但必须考虑到,房产税涉及老百姓80%左右的财富,这可能是中国有史以来对老百姓的财产影响最大的一个税,在一些重大问题和障碍没有论证清楚的情况下,人为设置时间表,仓促开征,势必引发一系列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房产税征收的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需要声明的首要问题。是为了抑制高房价和房地产投机,还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坚决反对那种含糊不清的字眼,如“与国际接轨”等相关说法。如果要完善税收体制,那么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就要降低其他税收。而要抑制高房价,就要理清我国房价上涨的逻辑,对症下药。
第二、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领域最大的特色是“房权”的无限性和“地权”的有限性。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房地产产权,可谓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土地只有70年的产权,而房子却拥有无限期的产权。这在制度设计上直接导致房产税的改革“借鉴”国际经验就成了一句空话。在中国的房价里面,土地的出让金占了很大的比重,用老百姓的话说,所谓的住房产权不过是70年的长期租赁权而已。如果要征收,起码应该对“土地”和“房产”进行分割,这在现实中是很难的。因此,要征收所谓的房产税,要么改变土地制度,实现土地权属的绝对拥有,要么对房子的产权进行人为的分割,否则,就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其他关键的技术性问题。主要有:一、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究竟是什么关系?究竟有何不同?二、肖捷的文章提出按照“评估值征税”,如何评估?美国征收房产税是要对每个房子都进行具体评估的,因为每个房子的价值都是不一样的。如果真的按照评估值征收,我们是否有那么多的评估人员?三、税率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免征范围?无论确定1%,还是3%,对房价很高的城市而言,绝不是一个小数字,在免征范围上,如果不能合理设计,很可能出现大量的避税行为出现,造成税收征收的不公平。
房产税问题要坚持“立法先行”的基本原则,而且呼吁房产税的立法应该公开、透明,全民讨论,学习之前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很多民事立法的好的经验。在立法程序上慢一点并不影响什么,如果只是追求简单的“时间表”,拿出一个谁都不满意的方案,抑制不了高房价,那个时候,房产税的民意基础可能轰然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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