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4期专栏】整顿现金贷:互联网金融须避免“亡羊补牢”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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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现金贷被严格监管的靴子正式落地。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此次“现金贷”新规,在这两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率及任何名义的费用都纳入到综合资金成本,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对泄露用户隐私、催债方式等进行了约束,确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无疑是这次“现金贷”的最大亮点,回应了社会关切。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确立了“穿透式监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并实施监管,但从P2P、校园贷、现金贷等情况来看,这种“穿透式监管”存在很大的时滞性,更多属于“亡羊补牢”式监管,而且监管缺乏责任追溯性,很容易造成“打一枪换一个地盘”的局面,事实上,此次现金贷平台公司很多就是从P2P、校园贷转型而来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金融创新绝不是互联网金融逃避“穿透式监管”的理由。实际上,不管互联网金融怎么变化,其金融的核心功能、针对未来现金流的金融契约的内涵,以及金融风险、金融外部性都没有改变。既然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就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金融监管要求,这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创新的“压舱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只是一种理想化,并不适用于现实经济社会。其次,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对象不能僵化、固定不变。传统上,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逐渐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资本与货币市场、典当、融资租赁。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不但亟待扩大,而且还要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追溯机制,不能局限于头痛医头。也唯有此,才能避免“亡羊补牢”式监管,才能避免现金贷、校园贷等互联网金融乱象接踵而来的监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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