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4期分析专栏】浅谈FOF监管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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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去年9月份证监会发布首份FOF指引后,公募FOF正式闯入大众眼帘,为市场所期待。2017年4月,证监会发布《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同年5月发布《基金中基金估值指引(试行)》,让公募FOF正式进入发行倒计时,下面是我们梳理的近期两部政策要点。

首先是《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该指引主要有包含6个方面的要点:

(1)FOF产品类别(80%以上),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其他型(如商品期货80%要求)、混合型(不符合上述要求)

(2)投资范围:FOF可投资于QDII份额,不能投资分级基金、相关互认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3)业绩比较基准:追求相对收益,相对业绩比较基准(如指数收益率);追求绝对收益,绝对业绩比较基准(如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4)申购赎回:FOF组合中不包括QDII,不迟于接受赎回申请后T+7日支付赎回款项;包含QDII,不迟于接受赎回申请后T+10日支付赎回款项

(5)确定估值方法,若明确不投资QDII,则T日净值不迟于T+2日公告,若包含QDII,则T日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若占相当大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FOF也可以相应暂停。

(6)费用:基金公司管理的FOF持有自家基金,不收管理费;托管人托管的FOF持有自身托管基金,不收托管费;基金公司管理的FOF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应当收取且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

再来看看《基金中基金估值指引(试行)》这篇主要是针对FOF的估值问题,主要变现在两方面;

(1)对于非上市基金估值,FOF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FOF(ETF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ETF联接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FOF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FOF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FOF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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