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1期分析专栏】委外业务政策梳理:未来委外业务发展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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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监管收严,委外业务的发展也成为了市场关注的重点。在这里我们也对委外业务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委外业务在201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被监管认可,第八条中显示“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该条款明确了委外的机构为金融机构即需要持有金融牌照,也就是说并不包括私募基金

其后,2016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委外业务飞速发展之际,为其健康发展加了一把锁,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该份《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未对金融产品嵌套及无序加杠杆的行为有所限制,导致委外投资业务仍然蕴含了极大的风险。不过随着2016年底针对整个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启动,委外业务在受到较大冲击的同时,潜在风险也随之减弱。

另外,不管是2016年中的《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还是2017年初的《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均有意将私募纳入委外合作机构(《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未强调委外合作机构需要时金融机构,而《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则是将私募纳入了资管领域)当然这两份文件均未落地,因此仅能显示出监管层的一个思路。

近期,在监管层连发9份文件剑指行业违规行为之际,较多大型银行委外规模有所下滑致使监管乱象整治造成委外赎回潮的言论肆意。不过随后多家大型银行均发表了声明,否认了大举赎回的情况。从时点上来看,4月出现的委外规模小幅收缩也属于情理之中。除了受监管因素影响外,大行委外规模出现一定量的收缩还是因为近期委外收益表现不佳,部分产品到期后便停止了续作。因此整体来看,政策对委外业务的直接冲击并没有媒体宣传般的大。同时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中禁止了资管产品多重嵌套,但特意为委外业务留出了一道口子的情况来看,监管层仍然支持金融机构间正常、有序的合作。所以长远来看,随着今年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以及中小银行仍有与外部优秀机构合作的动力,预计下半年委外业务规模仍将呈现平稳上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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