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1期专栏】浅谈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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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委托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另一种是日本模式。

  房地产信托最近规模大增,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其中有一定的风险暗藏。房地产一直是信托公司一大收入来源,对其规模加以遏制来控制风险,与现实情况不符,很难有好的效果。但是对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是无法置之不理的,因此如何进行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规避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对于研究规避房地产信托风险还有待进步,在这一方面机制建设也不够完善,可以从银监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中看出:第一在风险控制规定上存在不足,其中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具备的公司治理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缺乏明确规定;此外“严禁”与“防止”开发企业挪用款项措施不力;同时未对信托登记作明确的制度规定。第二监管规定存在不足,例如未对信托投资公司中风险控制委员会所占比例作出规定;对擅自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种种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虽然有这些不足,但是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进步空间巨大。对于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规避,需要建立一个内、外部合作协调的机制。外部风险规避机制,有学者认为,形成完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规避法律体系十分重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也不可或缺:一是加强银监会的监管机制,二是增强REIT自律体系,三是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另外还可以引入独立中介机构;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也对建立房地产信托机制有利;内部的风险规避机制同样也需要考虑其中,内部的风险规避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一下方面考虑: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规定每只REIT基金必须建立董事会、要求每只REIT基金必须聘请独立董事、增强个体自律、健全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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