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7期专栏】论信托行业顶层设计的扩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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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的顶层设计肇始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其后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a07)、《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共同构成了涵盖信托业务规范和信托业法的信托基本制度,并伴随近年来行业的转型发展持续夯实、日益完善。进入2017年,信托行业顶层设计的扩充与完善更是多有建树、成效斐然。

  在制度建设方面,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信托基本制度中的信托业务规范又增添了新的重要内容。该《办法》不仅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当事人提供了规范性操作依据,还对相关部门备案和监管提供了统一的规范要求,有助于改变之前各地备案慈善信托过程中尺度不一的情况。《办法》突出不同受托人的专业作用,特别是在慈善信托财产管理方面突出了信托公司的专业性,有利于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在基础配套方面,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随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宣布信托登记系统于9月1日上线运行。这是继2014年《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之后我国信托配套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不仅丰富、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为下一步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解决了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受益权登记机构缺失的问题,也将推动信托产品发行、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健康发展。

  在政策制定方面,1月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核心是基于业务重新分类建立相对应的风险监管体系,以此提升信托公司风控水平,引导信托公司提升发展质量。通过规范组织试点,在统一信托业务监管分类基础上逐步完善信托会计核算、监管统计、净资本管理、保障基金认购等相关制度。最终确定了10家公司参与了“八大业务”监管分类的试点工作。同月,银监会还下发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重新启动监管评级。此次监管评级在内容方面引入了行业评级、信托业协会、保障基金公司等外部意见,给予研发、公益事业等部分领域设置加分项,在评级结果上也采用了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并与业务范围相挂钩,体现出监管政策层面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明确意图。

  在监管导向方面的各项举措更是不胜枚举。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讨论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资管新规”),主要围绕打破刚性兑付、统一杠杆、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业务、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控制风险集中度等问题制订监管要求,推动“一行三会”监管全面升级。二季度,银监会相继发布7份监管文件,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信托公司也在其列。对于以通道类业务为主的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检查和引导。同期,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现场检查要点,主要针对风险隐患较多的房地产等业务加强了现场检查力度。6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引导信托公司提高涉税判断、完善合同管理、注意产品核算、加强发票管理、做好过渡期安排等工作。

  未来信托行业顶层设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将包括完备的信托税制、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公司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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