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对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其中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提高开放水平,促进投资便利化,我国逐步成为全球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之一。当前全球经济衰退,世界各地投资机会大幅减少,同时保护主义开始抬头,使得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从2015年的火热到2016年的急转直下。严峻的外资竞争形势促使我国继续扩大开放,特别是教育领域、文化领域和金融领域。
目前从整体来说,由于我国金融行业仍旧相对封闭,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贯穿着融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不够会严重影响其长足发展。当然金融相关行业的放开除了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会对国内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事实上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外资准入一直是比较严格的,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官方也多次表态放宽外资转入限制。2015年9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到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放开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2015年APEC会议上,中国也曾表态,将大幅度减少外资准入限制;2016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于3月14日核准批复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此家合资公司的注册形式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财政部表示,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
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知》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此次放宽金融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一方面可以带动我国国内金融业发展,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化,进一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监管标准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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