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行业联合授信新规出台 精准治理过度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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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对部分企业的联合授信试点,纳入试点的企业以后的债务融资余额上限将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定的联合授信额度。

对此,有业内分析认为,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弥补了此前“多对一”过度融资的监管空白,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同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防范重大信用风险。


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融资

《办法》要求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此,普益财富研究员涂敏分析表示,从判定企业是否被纳入联合授信的标准看,此次《办法》主要剑指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

“从具体的标准来看,满足要求的多为大中型企业,一方面有效防范重大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限制大中型企业过度举债,盲目扩张,同时引导资源配置,符合结构化去杠杆的要求。”涂敏表示。

当前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较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整体来看,联合授信并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从大到小开始实行,制度不会直接作用于更有动力过度融资的小企业,不易激化风险矛盾,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小微、民企的间接帮扶。


弥补过度融资漏洞

此次《办法》要求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建立预警机制。

据了解,此前一些企业在银行获得授信放款后,放款记录登记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会有一个月左右的时滞,这就为企业过度融资创造了空间。

涂敏认为,联合授信运作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通过联合授信,建立起了企业贷款时银行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降低了银行与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发现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关联关系、实际融资需求、不当行为并及时应对。

在联合授信下,以往银行争相为当地中大型企业授信,行业无序竞争增加风险暴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


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办法》还明确了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间,《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

银行与企业间,《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在银企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融资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

此外,《办法》还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以确保联合授信机制稳健运行。

“明晰各自的定位,有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联席会议使联合委员会形成内部约束机制,对银行、企业形成督促与制约。”涂敏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温州、绍兴、萧山等地联合授信的经验上,发现有银行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当前要开展联合授信机制,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