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银行机构联合授信机制建立 抑制多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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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讯(记者余雪菲)为了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办法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并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普益标准分析员指出,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弥补了“多对一”过度融资的监管空白,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评估整体风险水平,预先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