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5期分析专栏】银行理财风险潜藏,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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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2016年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出炉。该报告在信息披露版块首次强调了投资者该如何识别虚假产品,这无疑是在多起“飞单”事件后,重新强调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这与同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相辅相成。在2016年初,时任银监会主席的尚福林便强调了理财业务“双录”的重要性,但从过去一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不佳。因此今年47号文再次强调了“双录”的重要性则是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程度。

事实上从过去的监管文件来看,除飞单问题外,多份文件从不同的角度提到了投资者分类及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5号文)提出:

“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另外《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中对于不同客户分类的投向也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强调:

“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

有经验及无经验客户的判断主要依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中对于风险评估的要求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包含了风险评估的等级、方向、频率,客户类型等。

虽然各类政策文件强调了客户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业绩压力,相关条例的执行情况较差,同时在销售一线的监管上,监管层也更为依赖银行的自查,极大的增加了各类风险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客户的风险评估,在目前刚性兑付的大前提下,银行基于声誉及推广的考虑,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在客户几乎不用承担风险的大前提下,银行也缺乏动力去严格执行评测工作。不过,从目前监管的指引思路来看,刚性兑付的打破已显示出一定的方向,未来如银行理财真正回归“受人之托、带人理财”的本质,银行为保障自身声誉,避免兑付风险频发,或将更为重视客户分类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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