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期分析专栏】期限错配受限后,理财产品份额转让或将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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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联合商讨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后称《资管业务指导意见》)曝光,其中禁止了银行理财的期限错配及资金池模式,具体表述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该项条例沿用了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件,相关的监管限制并未具体落实。虽然从资产端规范资金池运作较为困难,但随着一行三会监管标准的逐步统一,监管层对于理财业务底层资产的监控能力将更强,期限错配及资金池模式必然会受到较大冲击。

而由于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通过期限错配来实现产品流动性的提升,未来如该模式遭禁,则产品期限与资产期限需要一一对应,产品的流动性将大幅下滑。由于目前投资者对于所投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因此该限制迫使银行需要寻求新的方式缓解流动性下滑的冲击。目前,最有效的两类方式为产品的开放式转型及理财产品的份额转让。开放式理财产品由于可以不设置终止日期,因此可以较好的规避期限错配的限制,这必然是未来银行理财发展的方向。但目前封闭式产品仍然是主流类型,因此理财产品份额转让的重要性在期限错配禁止后会得到强化。

事实上,目前已有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份额转让业务,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但从当下的发展来看,这类业务的推广情况并不好。其原因主要需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两个角度考虑。从流动性角度考虑,由于银行通过期限错配及资金池模式承担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产品的流动性程度较高,在期限错配模式没有被禁止前,投资者没有必要选择操作极不方便的份额转让模式。从收益的角度来看,目前高流动性产品的收益与低流动性产品的收益差距不够显著,甚至倒挂现象较为明显,因此投资者缺乏动力去选择低流动性产品。不过随着期限错配及资金池模式的监管收严,银行如需要维持封闭式产品的余额,必将加大对理财产品份额转让业务的依赖。

理财产品份额转让主要的交易模式有两种:一种模式是出让人自行联系受让方,或请理财经理协助发出信息,联系愿意受让该产品份额的客户,双方约定转让价格后前往银行网点,提交转让申请;另一种模式是出让人自主通过网上银行挂单,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匹配,完成转让。以上两种模式均是通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自身平台进行份额转让操作,这也对平台的活跃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单一银行自建的二级交易平台用户数量通常偏少,不能保证理财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准确反应出它的公允价值,致使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在出价时顾虑更多,平台活跃度进一步降低,最终提升首发购买者在交易时面临较大幅度折价的风险。因此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对于该类业务的开展有较大意义,尤其是对客户资源相对更匮乏的中小型区域银行而言。中小型区域银行或可通过建立共通性质的二级交易平台来增强平台的活跃程度。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未来如希望涉足该类业务可由所在地区省联社牵头建立相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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