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末,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文,以下简称54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原则和路径,明确表示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大框架下启动债转股。此后多地发布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债转股。
今年3月,河南省发文积极推动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重点推动河南能源化工、中国平煤神马、安钢集团加强与建设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合作,制定实施债转股方案,争取2017年上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债转股模式。同月,安徽省提出,各地要加快研究组建或充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鼓励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
债转股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二是帮助企业去杠杆,减轻经营压力。而本轮债转股债权范围并非针对不良贷款,是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另一方面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落后企业有序退出、突出优势企业、培育潜力企业。
相较上一轮债转股,本轮债转股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主要以国企为主。这类企业在银行账面上多反映为关注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类贷款。因此,此轮债转股,并不支持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参与,同时财政不再兜底。
同时在承接主体方面与上次债转股相比也发生很大变化。以前接盘的主体主要是AMC。AMC通过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银行的债权退出。待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后,AMC再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资金。而对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参与主体,指导意见给出了更为宽泛的范围,明确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同时还支持银行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新机构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在本轮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银行更偏好自身主导,或与企业联合成立基金,而非将主导权让与第三方的资产管理公司。这主要是因为银行主导债转股可以减少AMC公司参与的交易环节,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可以最大程度地缓解银行的核销压力。近期,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正在加速推进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步伐,四大行已成立全资子公司用以债转股业务的开展。
目前债转股已落地项目企业的地域分布广泛,全国各区域均有涵盖,其中以华北、华东和西北为主。从债转股的行业规模分布、行业企业数量分布看,多表现为“煤炭+钢铁”企业共同债转股。另外,有色、船舶、机械、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债转股规模和数量也相对较多。随着市场化债转股的逐步推进,企业积极稳妥地去杠杆,同时也敦促银行业资管加快升级。无疑,此轮债转股不仅对实体经济有着重大意义,还为整个金融业大资管带来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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