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3期分析专栏】投贷联动业务首批试点效果不佳,第二批试点仍需把握积极审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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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家银行正争取进入第二批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机构,以城商行为主,显示出城商行对于拓展新兴业务的主动性较强。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实际上,投贷联动早在一年前监管层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后便进入了试点阶段。但在近一年的试点中,投贷联动的效果不够理想,较多问题使得该类业务的推广困难重重。从郭树清在2017年3月2日的发言来看,银监会对于该业务也持谨慎态度,强调了投贷联动是一个试点、是一个常识、是一个比较大的探索,未来发展如何较难预测。

在经济下行期间,大量科创型企业在初期常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使得融资较为困难。投贷联动的推出能使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给予这类小微企业足够的支持,缓解创业压力。同时该项业务的展开也能为银行提供一个新的盈利方向。

由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贷联动有两类业务模式,第一是“银行+子公司”的模式,第二是“银行+外部机构”的模式。而这两种模式在运作过程都遇到一定的困难。

首先是银行投资子公司的风险计量及资本拨备政策不够明确。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处置期内风险权重为400%,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为1250%。相关限制显然不适用于对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急需监管进一步明确。

而与外部机构合作(PE/VC或其它机构)时则可能面临决策时的风险偏好冲突,“贷”需求的是资金的安全稳定,而“投”则更追求收益总体覆盖风险,允许出现一定的投资损失。两者的需求不同会致使决策方式有所偏差,信任度下滑,收益分配较难达成一致。

除此之外,风险补偿机制不够完善也极大的阻碍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由于“投”与“贷”需要在两个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内执行,如何能做到两者的协调,做好适应性较强的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仍需要逐步摸索。

相比较单纯的贷款,投贷联动的操作更为复杂,对于人才储备相对薄弱的中小银行,操作难度较大。目前部分大型城商行在人才储备及业务试点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经验在团队建设、风险控制、业务流程、激励机制等方面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体系。投贷联动在全球也属于小众业务,我国相关业务的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因此银监会提出的试点方针适用于当前大环境,需要银行谨慎且稳步的摸索才能探究出适合我国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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