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向来不愿看到金融机构的某项业务过快增长、无序扩张,因可能导致潜在风险的迅速集聚,表外业务正中下怀。由于受到的限制较表内业务更少,银行能在较短的时间迅速拓展相应的业务,近两年,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但商业银行在业务管理方面却较为薄弱,表内外风险可能出现交叉感染。
业务类型2变4
信贷受限做同业,同业受限转表外。对于各类指标考核,银行的办法总比困难多。虽然不能否认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顺应利率市场化、推动混业经营的一项手段,但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看,如果监管政策和内部管理不到位,表外业务也会成为金融风险的累积点。
“对于表外业务来讲,受到的限制较表内业务更少,银行能在较短的时间迅速拓展相应的业务,使得近两年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但过快的发展,也使得银行在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上较为混乱,风险积聚速度也较快。”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表示,近一年来表外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极快,一个季度翻番的情况较为常见。
为此,银监会于上周三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指引》),在扩展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新兴表外业务类型的同时,强调商业银行按照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事实上,早在2011年银监会就曾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由于近年来表外业务快速发展,银监会认为现行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根据央行统计,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余额82.36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末增加16.2万亿元,增长24.48%;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42.41%。
整体而言,新《指引》相比于旧版的规定更为全面和细化,一个主要体现是扩大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旧版指引中仅将“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定义为表外业务,而新《指引》则增加了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如委贷、代客非保本理财、承销债券等)和中介服务类(如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报关业务等)。此外,在风险管理和资本计提上也更加明晰。
例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对于资本计提要求从银行是否承担信用风险的角度进行衡量。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即担保承诺类业务银行需要承担信用风险,计提表外风险加权资产,占用资本,而表外理财等业务则需要具体根据银行是否需要承担风险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表外风险加权资产,占用资本。
在华创证券分析师屈庆看来,新《指引》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目前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过快无序增长。
目前,银行理财已成为表内资产表外化的最重要途径。根据惠誉给出的数据,截至2016年上半年,未偿理财产品中的75%(总额达20.2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均为表外业务。因此在新版指引中,许多规定都剑指理财产品。
在魏骥遥看来,过快的发展会导致客户、资产同质化极为严重,同时,期限错配因素的影响使得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积聚速度也极快。此外,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情况也加剧了表外业务所承载的风险。这块市场的高速发展,风险的迅速增大也加速了新《指引》出台以规范市场。
资产荒变资金荒
目前商业银行并未提供理财产品或其他形式非贷款类信贷的拖欠率数据,而公布的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也不包含来自表外理财产品的风险,这令银行的资产质量值得怀疑。
“表外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已经增大到对于部分银行而言实际是第二资产负债表,但信息披露有限,且可以用来吸收损失的拨备或者资本却极少或没有。”惠誉认为理财产品更高的手续费收入不可能足以弥补银行的额外风险。根据惠誉预计,现有产品的减值率只要达到2%,就足以抵消行业整个周期中理财产品业务累积的所有利润,而如果将无担保的理财产品计入表内资产,国有银行和中型商业银行的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法定资本比率将分别下降1.4和2.5个基点。
新《指引》的出台则有可能抑制部分潜在高风险业务的规模增速。原因是主要强调了银行内控措施需要明确且具体,并要对表外业务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对于风险限额、授权、审批都需要更加精细的操作,以及部分透明度较低、潜在风险较高的产品可能会在额度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此,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表示,根据产品分类、风险等因素的不同,相关监管政策也会有所区别,这将使得部分风险较高的业务不再能“蒙混过关”,会导致部分表外业务规模增速明显放缓。
此外,在屈庆看来,表外业务监管趋严有可能令资产荒变成资金荒,并加大企业信用风险爆发或信用债供给压力。由于新规将计提减值准备,银行盈利表现将受直接影响,预计未来银行会降低对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兴趣,而目前部分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只能通过票据实现苟延残喘,如果未来票据总量减少,无疑会使得这类资质差的企业加速风险暴露,不排除周转不灵后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而提高信用债供给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