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期分析专栏】地方债应急处置预案出台——责任制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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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确保债务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此次最引人关注的当属“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这是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亮红灯”吗?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根据国家统计局GDP数据计算,目前加上纳入预算的10.66万亿元中央政府债务,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为38.9%,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但是个别地区有明显超过警戒线的情况,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不少委员提及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目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局部风险隐患,需引起重视。

  此次《预案》颁布的目的,是为解决局部风险隐患所做的准备,避免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债务量最大的是地级市和县级政府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债务性风险,从而中央政府强化省级政府责任。这也是是地方债治理向前迈出的一大步,明确了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使得地方政府在举债之前要先想好偿还问题,倒逼地方政府规范举债。

  此次《预案》在政府人员上也做了明确责任制化:属于在本届政府任内举借债务形成的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这意味着风险事件必追责,并且对何时追责、如何启动追责有了明确触发点,另外对责任认定、追究的部门、程序都有具体规定。这种即便离任也仍然要被追责的终身问责制,将给官员违规举债带来巨大震慑。这会倒逼地方政府领导在举债时更加谨慎、理性地分析综合收益与风险。

  此次《预案》实施的法制化,让不同债务类型依法分类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措施都是严格依据预算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其中明确表示,新《预案》实施后,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在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预案》的实施体现了法制化的原则。

  《预案》的颁布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违规举债,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但还需继续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督促地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举债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地方债务风险管理精细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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